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15號111年度輔宣字第16號聲請人 徐仁鈞 相對人 徐昌蕚
徐許春妹 關係人 徐淑瑩
徐淑媚
蘇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徐昌蕚(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許春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徐仁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徐昌蕚、徐許春妹之監護人。
三、指定蘇寶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陳述、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徐昌蕚因失智症、徐許春妹因器質性腦徵候群等疾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徐昌蕚、徐許春妹為監護宣告,又徐昌蕚、徐許春妹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即徐昌蕚、徐許春妹之子女之一為監護人,徐昌蕚、徐許春妹之長媳蘇寶珍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徐昌蕚、徐許春妹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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