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 律師
傅美櫻 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355、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欣怡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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