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務人 蔡昭美 債務人 戴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號│(新臺幣)│(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息部分按全國農耶金庫基準利率││││102年5月19日至102年6月│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19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點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85,000元│102年5月19日│102年6月20日│└──┴────────────┴───────────┴──────────────┘┌─────────────────────────────────────┐│附表二:利率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956%│3.2516%│逾期6個月以內者│├──┼─────────┼─────────┼──────────────┤│002│2.956%│3.5472%│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