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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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振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振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孫振凱因過失傷害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