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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