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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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連阿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兩造全戶最新戶籍謄本一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