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英法官陳翠琪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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