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徐福晋法官石有為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