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丙○○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甲○○
樓7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