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