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9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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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912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城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起訴狀書狀磁片,並依時間發生先後順
序分別載明本件事實經過並附證據;另將繕本送被告,回證
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