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107號
原 告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玖
仟貳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