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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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桂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淑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