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謝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伍仟 陸佰 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070元謝佳玲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35%002新臺幣162,744元謝佳玲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35%003新臺幣251,204元謝佳玲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1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