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裕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裕洺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裕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6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1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裁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犯,雖各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3年4月+6月=3年10月)。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犯罪時間則分布於109年至110年3月14日間;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各法益之嚴重性、所犯各罪曾經定刑時所減輕之幅度,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暨受刑人於前引調查表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高低並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固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6日至同年月13日109年5月18日109年6月2日至同年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7號編號1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8月6日109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0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7號編號1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5日108年9月17日109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39、441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39、4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9日111年1月11日111年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7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0日111年3月2日111年3月2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7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46號編號1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01112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22日110年3月14日109年6月18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59、19300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59、19300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59、193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0號編號1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31415罪名侵占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11罪犯罪日期109年6月18日前某日109年間某日109年2月16日至同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59、19300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8、736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8、73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簡字第2452號111年度簡字第2452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9月7日111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88號111年度簡字第2452號111年度簡字第2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10月12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0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52號編號1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617罪名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10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25日至同年8月1日109年2月19日至同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8、736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52號111年度簡字第3397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7日111年11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52號111年度簡字第33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2日111年12月7日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52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號編號1至1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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