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古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至96年04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5203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7313元為自92年11月18日起至96年04月25日止之消費款,4719元為循環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宗昇│自民國96年0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47313││月26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宗昇│自民國96年04│至清償日止│月息新臺幣900│││47313││月26日起││元,最高以連續│││元││││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