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啟文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啟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聲請人誤植為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鍾啟文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號偵查卷宗及本院九十二年聲羈字第七○號刑事卷宗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鍾啟文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