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丁○○○
乙○○辛○○丙○○庚○○戊○○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法官劉興浪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