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一年苗簡字第六四一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限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補繳上訴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第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事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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