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高惠娟 代理人 林金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高惠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9月25日│2,340元│AZ0000000││││松江分行││││├──┼───┼─────────┼──────┼─────────┼─────┤│002│高惠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9月20日│5,585元│AZ0000000││││松江分行││││├──┼───┼─────────┼──────┼─────────┼─────┤│003│高惠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10月10日│40,800元│AZ0000000││││松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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