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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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請人乙○○
村上列聲明人聲明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聲請人為相對人甲○○繼承人之身分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認證書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通知補正,命聲請人應於該通知函送達後補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此通知函業於98年7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海基會之簽收回證在卷為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