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郭美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3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9月19日│1,121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 豐雄 ││││││├──┼──────┼──────┼──────┼───────┼─────┼──┤│002│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9月29日│11,079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豐雄││││││├──┼──────┼──────┼──────┼───────┼─────┼──┤│003│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1月9日│15,665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豐雄││││││├──┼──────┼──────┼──────┼───────┼─────┼──┤│004│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1月29日│6,147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豐雄││││││├──┼──────┼──────┼──────┼───────┼─────┼──┤│005│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2月9日│12,090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豐雄││││││├──┼──────┼──────┼──────┼───────┼─────┼──┤│006│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2月29日│7,782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豐雄││││││├──┼──────┼──────┼──────┼───────┼─────┼──┤│007│天青合食品股│彰化商業銀行│98年10月9日│12,043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東港分行│││││││豐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