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台重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三號聲請重審人甲○○
2樓上列聲請重審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確定決定(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五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甲○○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五號覆議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式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蘇茂秋法官劉福聲法官陳世淙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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