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台職覆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更正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七年度台職覆字第一號聲請覆審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賠償請求人甲○○上列賠償請求人因貪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庭決定(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四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本庭原決定案由欄內所載(九十六年度賠字第二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賠字第三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蘇茂秋法官劉福聲法官陳世淙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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