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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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高獻當 訴訟代理人 張高金英 被告 楊高金鳳
高金香 高順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744元【計算式:(15,424X102個月)+(15,424X102個月)+(15,424X102個月)=4,719,744】(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98年度臺灣省男性簡易生命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照),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