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仁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仁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周仁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5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