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停車權使用期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謝盷樺
呂文如 共同代理人 莊福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投區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變更停車權使用期限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聲請變更北投區文化社區停車權使用期限之標的價額證據(如鑑價報告等)。
二、聲請人應按上述標的之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向本院如數預納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