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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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鴻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甲○○應補正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