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鴻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甲○○應補正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