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南地檢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八一三號、偵緝字第三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號、第四三七二號、第五四五二號、第六三八三號、第六三九六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藥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七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