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玖點參伍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十九‧三五公克、吸食器一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前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一號偵查全卷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結晶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屬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出具之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佐,另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奶瓶改製而成復有照片一幀在卷可資佐證,為被告專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無訛,核與前開規定均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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