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南地檢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號、第三七五六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十七日(含殘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