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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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估算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價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鑑價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即依同條例第56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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