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2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 律師
池泰毅 律師被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14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