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4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於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一項│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四0九九│六二四一│六二四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後││字│桃簡│訴│訴│││號├─┼────────────┼─────────────┼─────────────┤│事││號│二六一│八五九│八五九││├─┼─┼────────────┼─────────────┼─────────────┤│實│判│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十│五│五│││期├─┼────────────┼─────────────┼─────────────┤│││日│三十一│二十八│二十八│├───┼─┴─┼────────────┼─────────────┼─────────────┤││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確│案├─┼────────────┼─────────────┼─────────────┤│││月│桃簡│訴│訴││定│號├─┼────────────┼─────────────┼─────────────┤│││日│二六一│八五九│八五九││日├─┼─┼────────────┼─────────────┼─────────────┤││確│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十一│六│六│││期├─┼────────────┼─────────────┼─────────────┤│││日│二十八│二十五│二十五│├───┴─┴─┼────────────┼─────────────┼─────────────┤│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附註│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