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4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5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基準利
率變動表、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以書狀表明因
經濟能力不足,無法現在還款,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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