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10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字重訴字第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34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52,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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