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弄20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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