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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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陳素秋與養父 陳添茂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素秋(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陳添茂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陳添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9月7日死亡,而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陳添茂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陳添茂成立收養關係,為該人之養女,而養父陳添茂已於95年9月7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為何來辦理終止收養?)因為養父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沒有親戚,我國中畢業後,有找到本生家,想說養家沒有親戚,所以要認祖歸宗;(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沒有遺產」。聲請人之生母 陳謝靜子 到庭陳述:「(為何當時要出養?)因為當時家境貧窮,扶養不起,所以才出養聲請人給聲請人生父的朋友」等各語。而聲請人之胞姊 陳素娥 、胞妹 陳冠婷 均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等情,此有本院10
0年10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證。而聲請人之生父 陳廷通 業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陳添茂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陳添茂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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