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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