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9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訴外人 梁惠珠 (已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1其中4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2496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098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1650││││一│││元│││││├──┼───┼─────┼──────┼──────┼───────┤│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0846││││三九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51650││││以內按計息利率│││元││││十%,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30846││││以內按計息利率│││元││││十%,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