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4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姚欣宜
被 告 傅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