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被 告 陳銀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芝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