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被告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