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0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蔡定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8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