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7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734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