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選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選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6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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