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343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拾伍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原告尚欠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