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38號聲請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程序費用,且聲請人尚有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應行補正,揆諸首揭規定,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本件聲請之相對人,究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或「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何者?(聲請人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內文與聲明所列之相對人不同)
三、就聲請人於108年7月1日民事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狀中所陳之「董事會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情事,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