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韋怡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韋怡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怡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韋怡光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韋怡光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韋怡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8月24日1時許回│107年8月2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第│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第│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第│││4080號│4080號│40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3616號(編號1-5,應執行1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4日│107年7月底某日│107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第│年度偵字第26908號│年度毒偵字第29號│││40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108年度簡字第261號│108年度訴字第1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3月18日│108年6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108年度簡字第261號│108年度訴字第12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4月8日│108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3616號(編號1-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應執行1年10月)│年度執字第117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