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0號
原告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如 律師
丁○○被告丙○○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二四號過失致死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刻由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交上更(一)字二四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判決即易與刑案判決有兩歧之情形發生,為免增加不必要之訴訟勞費,本院經洽得兩造同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官碧玲